“云数贸”、“五行币”特大传销上海团队骨干认罪认罚,态度好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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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数贸”“五行币”这一特大传销组织,涉及人员之多,涉及地方之广,金额之大,在传销里面危害性很大。


利箭从桂阳县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书中看到“五行币”上海团队认罪认罚,态度好获缓刑,一干传销骨干罚金2万,请看详情:

2016年11月份左右,宋密秋(曾用名张健,已判刑)在“云数贸”及其下级传销盘口的运行基础上策划推出了“ 五行币 ”传销,“ 五行币 ”传销设置“Y、S、M”三个级别,其中Y级会员入会费是500元,S级会员入会费是2500元,M级会员入会费是5000元,主推方向是发展M级会员,发展会员仍然采用双轨制模式。


随着不断发展完善,“ 五行币 ”传销入会和发展会员主要有以下收益:


一是现金和实物收益,规定成为M级别的会员会赠送一枚印有张健头像的“五行纪念金币”(10克),后期由于传销团伙高层不断落网,M级会员费开始提高,为掩盖其传销事实加赠了金镶玉吊坠和其他实物。


发展一名M级下线会员奖励10%的直推奖(500元)。


发展200名会员的团队奖励团队长现金1万元,给团队发放“宝马奖”15万元,再由团队长按下级会员的业绩分发给会员,达到发展会员层层返利的目的。

发展5000名会员的团队长或者在推广“ 五行币 ”活动中有重大贡献的上层管理、工作人员会给予“金砖奖”(奖励现金人民币约20万元)等奖励。


二是虚拟货币收益:“ 五行币 ”传销承诺入会会员在“ 五行币 网”开网后按照会员级别(会员数目)配置数字货币,数字货币可以有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是随着会员发展总量增加,数字货币会增值,经过“五进五出”的复投增值后,数字货币就可以提现或者交易,获得大量现金。动态收益就是发展会员会有对碰奖25%的数字货币,按照双轨制,层层对碰,无限替代,同时规定各个级别的会员每天对碰奖上限。


在组织、领导“ 五行币 ”传销活动中,为强化管理,宋密秋对传销组织实行团队化管理,设立了市场推广团队、金币生产制作团队、财务团队、宣传讲师团队等团队。刘某某(已判刑)是市场推广团队的负责人之一,负责国内“ 五行币 ”的市场推广,市场推广实行以大团队带小团队的方式进行层层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共计发展成立了数百个团队。


刘某某成立的“ 五行币 大圣团队”共有379个下线团队获得了“宝马奖”,被告人孙某某、俞某某、虞某郞、何某某、李某某、郑某某、段其明等人均系“宝马奖”得主。


被告人孙某某自2016年通过刘某某下线蔡某(已判刑)的介绍加入“云数贸”、“ 五行币 ”传销,其直接发展了被告人俞某某、虞某郞等人,并和俞某某、虞某郞组建了“ 五行币 ”上海团队,三被告人在团队中担负指挥、布置、宣传、协调等职责,负责“ 五行币 ”传销在上海地区及周边的推广。


三人先后又发展了被告人何某某等人,被告人何某某又发展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均以自己发展的下线会员为群体创立了自己的传销组织团队,并在团队中肩负指挥、布置、宣传、协调等职责。


截止案发,上海团队共计发展会员约七百人,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在120人以上,层级在3层以上。上海团队与 五行币相关的账户中“与五行币有关的款项”、“宝马奖”和“笔录中提及的下线会员转入”的金额合计731100元。


“向 五行币 相关的上级转款”、“与 五行币 相关的支出”、“向 五行币 组织其他收款账户的转款”、“向 五行币 组织金币制作点的转款”、和“宝马奖”的金额合计7796116元。


桂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俞某某、虞某郞、郑某某、何某某、李某某以购买虚假货币并持有将可大幅升值为名,要求加入者缴纳等级数额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加入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俞某某、虞某郞、郑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均向法院预缴纳罚金2万元。


1、被告人孙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2、被告人俞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3、被告人虞某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4、被告人郑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5、被告人何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6、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7、对被告人孙某某的违法所得18万元、俞某某的违法所得18万元、虞某郞的违法所得18万元、郑某某的违法所得7万元、何某某的违法所得6.3万元、李某某的违法所得1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对公安机关依法暂扣的被告人孙某某使用其丈夫银行账户从事五行币传销活动的涉案资金28.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涉案资金162418.81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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