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再添打击“傍名牌”新战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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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美芦荟胶作为完美公司的拳头产品,在全国范围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拥有的第1332692号注册商标已然成为完美芦荟胶的绿色“烙印”。然而,某些不法商家企图搭便车、傍名牌、蹭红利,生产与完美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标识的芦荟胶产品,谋取非法利益,侵害完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不正当竞争。对此,完美公司不断加大力度进行市场排查,打击不法行为。近期,完美公司又成功打击一起“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完美公司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再添新战绩。

  案情

  2019年3月,完美公司通过全国排查,发现由西安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北京某科技公司和临沂某医药公司、连云港某药房公司销售的芦荟胶商品使用了与完美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其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涉嫌侵犯完美公司第13326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完美公司随即进行取证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不法分子承担法律责任。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被诉涉案商品与完美芦荟胶名称均为芦荟胶,功能及用途均为保护皮肤健康,被告生产者和完美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均包括卫生用品、化妆品销售,二者生产部门及销售取代存在一定的重合性。从消费者的一般认知来看,其在相关医药销售终端购买芦荟胶商品时,容易认为两种商品存在特定联系,导致混淆,故认定被诉涉案商品与完美芦荟胶构成类似商品。另外,被诉涉案商品使用的芦荟图形与涉案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将被诉涉案商品上使用的芦荟图形与涉案商标的芦荟图形进行比对,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

  被告生产者未经完美公司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结合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被告生产、销售被诉涉案商品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被诉涉案商品来源于完美公司或与其商品具有特定联系,被告生产者、销售者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完美公司的涉案商标权。因此,法院判令被告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完美公司第1332692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芦荟胶产品行为,各被告向完美公司赔偿损失共人民币34万元。

  现被告生产者已向完美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0万元整。

  本案中,被告生产者和销售者分别位于陕西省、北京市、山东省和江苏省,可见被诉涉案商品销售面广,影响恶劣。完美公司针对任何侵害自身知识产权的恶劣行径,将继续手握法律武器,不遗余力地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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