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总局发布“百日行动”最新进展,查处违规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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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3月10日,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117万人次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商品进行检查,共立案6535件,结案2290件,案值77.9亿元,罚没金额2.68亿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74件。

3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工作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新闻宣传司负责同志参加了发布会。 

价监竞争局主要负责同志介绍了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中医药局、药监局、网信办等13部门围绕执法办案、舆论宣传、督导检查、长效机制建立等方面开展的工作,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并就查办案件情况、监管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和挑战、长效机制建立的进展等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在各地查办的案件中,虚假宣传及虚假广告案件数量占比最高,两类案件共立案2531件,占比38.7%;结案733件,占比32%。

违规直销和传销案件案值和罚没金额最高,案值49.54亿元,比占63.6%;罚没款1.94亿元,占比72.4%。移送司法机关案件主要涉嫌传销、危害食品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为督促各地对“保健”市场乱象开展全面治理,确保“百日行动”取得实效,自2月18日起,13部门组成13个联合督导组,赴全国进行督导。

截至3月14日,13个督导组已完成对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18个省区市的督导工作。

各督导组通过座谈交流、实地走访、查阅文档、抽查案卷等方式,针对百日行动“六个整治重点”“十项违法行为”、落实“十一项任务分工”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通过两个多月的集中整治,对“保健”市场乱象已经形成全面打击的高压态势,“百日行动”取得阶段性进展。各地在前一阶段的监管执法中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主要表现在:

一是取证难、查处难。违法行为更加隐蔽,证据难以保存。一些经营者为了“避风头”,出现暂时关门歇业、转移经营场所、转入地下经营等,查处难度加大。

二是理解难。普通民众尤其是老年人对“保健”市场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升。老年人容易被小恩小惠诱惑的心理基础短期内难以消除,甚至容易形成执法办案阻力。

三是认定难。“保健”市场领域广、商品类别多、违法行为复杂,专业性较强。新业态、新问题发展变化迅速,一些违法行为人行走在法律的边缘,以合法的外衣掩盖侵害百姓权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本质,逃避法律规制。 

下一步,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联合工作组在持续监管执法和加大舆论宣传的基础上,已着手考虑研究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问题。目前,市场监管总局作为牵头部门,已经向相关部委,以及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发函征求意见,还将以总局公告的形式,广泛向全社会征集对建立长效机制的意见,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

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还公布了15起“百日行动”执法典型案例,涉及不少虚假宣传、传销等案件。具体信息如下:

基本案情:北京、河北两地市场监督、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启动京冀打传联盟机制,联合查处毛成超、毛成凯、操文波、南伟、焦强等50余人组织、领导传销违法犯罪行为。该传销组织以推销真丽斯牌化妆品为名义,收取2900元入门费,开展“拉人头”式的传销活动。成员多为湖北、贵州、江西等外来人员,年龄分布在18至30岁之间,男女或分寝室零散居住或聚众混居,涉及约600余人。 

案件进展:毛成凯等人以推销化妆品名义,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行动,抓捕传销组织成员61人,刑事拘留54人,批准逮捕33人,极大地打击了盘踞在北京市密云地区的传销组织团伙,保障了京津冀地区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销售泡浴粉、洗浴用品、化妆品、“保健”用品等为噱头,以开设的詹氏融和堂门店为招牌,以召开各种洗脑会议为宣传方式,依托微信、电话、QQ、网站等网络工具进行虚假宣传及传销活动。当事人以互联网为平台,在网上建立后台管理系统发展会员,已发展会员49348人,在邯郸市发展会员238人,已经形成了较为清晰的层级网络组织。 

案件进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涉嫌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同时,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涉嫌构成传销行为。对涉嫌组织策划传销行为的嫌疑人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会销模式聚集大量老年人,采用“免费体验式宣传”的手段,虚假夸大使用可喜安温热点位治疗仪中的麦饭石有“解除慢性心理压力的效果、痊愈伤口和增强免疫力、预防癌症、治疗皮肤疾病”的效果等宣传语。当事人还利用宣传单故意让消费者产生误解,宣称可喜安温热点位治疗仪可治疗:“1、紧张性头痛、三叉神经痛、枕大神经痛、肋间神经痛、坐骨神经痛、肩臂痛;2、由腰肌劳损、风湿性关节炎、肩周炎、腰背及各种软组织急慢性损伤引起疼痛等;3、调节植物神经,缓解失眠、胃脘痛、习惯性便秘、皮肤瘙痒,缓解前列腺炎、盆腔炎引起的不适症状”。当事人向老人以19800元/台价格销售治疗仪。截至调查时,当事人已销售56台温热点位治疗仪。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发放宣传单、安装体验椅提供免费体验等方式,吸引中老年人参加远光瑞康JRK-902型电位治疗仪宣传和推介活动。在体验期间通过讲课、播放幻灯片、发放宣传单、悬挂锦旗等多种方式宣传该治疗仪有治疗多种疾病的功能,宣传内容与使用说明书所载功能不符,对该电位治疗仪的性能、功能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 21万元的罚款。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给消费者体验“高电位治疗机”时,请余某以老师授课的形式,向现场的消费者宣传其经营的普通食品“西伯利亚白桦茸”,并将癌症等疾病的医学特征与白桦茸具有抗癌作用的科普视频一并向消费者进行介绍、宣传,同时询问在场消费者服用“西伯利亚白桦茸”后的效果,暗示、引导消费者认为癌症等疾病症状的好转与服用其经营的食品“西伯利亚白桦茸”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对其经营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35万元的罚款。 

基本案情:定远县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查处某保健品店涉嫌销售假“万艾可”等品牌壮阳药,现场抓获正在生产假药的檀某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查获西地那非40公斤,假药85种118万粒,假药小包装盒20余万件,大药品包装35万余件及封装机等涉案物品。假药通过物流销往全国30余省、百余地市“保健”品店。 

案件进展:目前已查明假药生产、销售额高达1000万元,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2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处过程中。

基本案情:当事人利用自己开发的微信商城公众号销售委托定制的阿胶、白藜芦醇畅轻肽果汁饮料、依悦弹性胶原低聚肽血橙果饮及化妆品、洗发护发等十四款产品。为增加销售收入,当事人以分享、协作的名义,设立了四个层级的代理商,从低到高分别是特约用户、VIP代理、全国总代和执行董事。每个层级需要从网上商城购买一定数额的产品,获得专属二维码,取得推荐发展下线的资格,并从发展的人头数量和级别以及下线销售业绩中提取500元、18800元和60000元不等的人头奖励和每盒最低3元、最高48元不等的奖励收入,短短5个月,即在全国发展VIP代理层级以上代理商5000多人,销售产品数量总额259020盒。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涉嫌组织策划网络传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08435.30元、罚款80万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杨开军(湘潭市岳塘区正道食品经营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为了高价推销“今日水素”珊瑚藻普通食品,召集老年人开会上课、参观,宣称该商品是根据氢科技制造出来的食品,水素进入人体后遇水会释放负氢离子,从而具有预防和治疗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肝脏疾病、骨质疏松等疾病的功能。经查证,当事人销售“今日水素”珊瑚藻的经营额达40.658万元,共计获利25.937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5万元罚款。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福道文化传播平台”在线上销售《福道文化男性课程》、《福道文化女性课程》,销售模式为采取学员制、合伙人制,通过缴纳一定费用成为终身学员或合伙人及推广人员加入获取提成的方式发展人员,层级关系三级,涉嫌传销。在推销养生课程的经营活动中,宣传通过学习“性福之道”课程治好了前列腺炎、肾亏早泄等症状,甚至有“根治了脚气。改善了中耳炎”之类的明显夸张失实的表述,涉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案件进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其收费运行模式符合传销行为模式特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该案目前已调查终结,拟对该公司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万元,对传销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589.4万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生产视风友叶黄素酯液饮品外包装标注有预防疾病的内容,“儿童和成人眼睛养护之友:营养视网膜、增加视敏度、过滤蓝光、预防青光眼、白内障等”,生产的复合蓝莓液饮品外包装标注有预防疾病的内容,“提高免疫力之友:协助恢复和预防癌症,强力抗氧化,改善过敏等”。上述产品,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1.11万元、罚款469.63万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了销售商品,编造虚假的悲情故事骗取消费者同情。当事人销售的翡翠产品上标注的产地为云南,在珍珠商品上标注的产地为海南,但均无法提供产地为云南和海南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在所有商品的价格标签上标价达到进货价的十倍以上,销售时却以标价的一折进行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对商品的销售方式、商品产地以及商品价格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万元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基本案情:当事人利用水肤兰品牌卫生消毒产品、日用品等,通过网络建立了“水肤兰金三角战略-蝗虫计划”会员系统网站,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水肤兰”商品的形式,缴纳1万、2万、4万和8万元不等的费用,相应成为“水肤兰金三角蝗虫计划”银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会员,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要求会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会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和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层碰奖、见点奖、市场组织奖、市场培育奖、复消奖、福利奖等报酬。该案共发展会员7993人,涉及17个省市,涉案资金2.07亿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2858.28万元,罚款173 万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共有北门店、嘉兴店等10家会销门店,以赠送金线莲、雪猪油等小礼品的形式,吸引老人到其经营场所参加宣讲活动,在活动现场播放《一号预苗》视频,宣称“一号”是口服的预苗,可以预防肿瘤和癌症,对高血压、高血脂、中风肿瘤等心脑血管疾病和软组织挫伤、风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等骨关节疾病都有显著的预防和控制效果。该视频还虚构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相关会议的内容,在视频画面醒目位置标注“一号预苗肝蛋白”字样。经查明“一号预苗”本名“索正牌清和软胶囊”,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80444,保健功能: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脂。 

案件进展:执法现场,当事人共收取了老人购买“一号预苗”货款60.94万元,现场退还40余万元。经查账,当事人2018年度销售保健品金额更是高达800余万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后,对三合爱心助老工作站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发现该经营场所张贴印制有大小不等的国家领导人广告画像3幅,润馨固元植物饮料、八号预苗、干细胞肽、松茸雪莲营养粉、源气露、精力参加茸等保健食品20余件,宣传单、消费者名单等资料若干。该站在保健品宣传、经营中,利用销售人员冒充讲师讲课宣传,采用免费赠送小商品的形式,积极拉拢老年人参加保健、健康知识讲座,并声称国家领导人和航天员也用过此类保健产食品,且疗效好,极力推荐老年人购买使用。

案件进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相关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了立案调查。由于该案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定制的纸杯上印有“经常感冒发烧、来一盒牛初乳、修正的、冻干的、管用的”等宣传内容,对消费者造成了牛初乳能治疗感冒发烧的误解,属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在其销售的金盾力加牛初乳粉的宣传册中,印有“四倍含量”、“黄金奶源”、“取自北纬47°呼伦贝尔纯净草场”、“48小时鲜初乳”、“奶源采收半径距生产车间2.9公里以内”等宣传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的任何科学证明及宣传依据,属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作虚假和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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