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修改直销法规的声音大了起来,这本来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没有什么好大惊小怪的。但是,有人说如果直销法规早修改了,权健、华林也就不会“出事”了。把修改直销法规与权健、华林违法案件联系起来的说法,其实是犯了政治幼稚病,有必要加以批评。
难道权健、华林“出事”是因为直销法规没修改吗?
当然不是!权健、华林“出事”是因为他们违法了。2019年1月13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束某某等16名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证据材料,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并讯问犯罪嫌疑人后,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罪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18日,黄骅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刘德林,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批准逮捕。倪忠林、董兰英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批准逮捕。邹龙柱、刘庆、刘玉龙、孙淑杰、左英杰、姚红义、常玉莲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批准逮捕。这两家直销企业的相关人员的批捕,是因为他们违法所致,和直销法规没修改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我们决不能一提到直销法规修改就拿权健、华林来说事。
《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是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行政法规,如果直销企业不涉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定义的传销,违规的人员就不会被批准逮捕,反之,只要违法证据确凿,就一定会按涉嫌传销罪加以批准逮捕。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连三岁娃娃都懂。但是,我们有些人非要把涉嫌传销罪与政府不开放多层次直销联系起来不可,认为如果中国一开始就允许多层次直销,那么直销企业就没有涉嫌传销的事了。这种想法是不学法、不懂法的政治幼稚病,必须加以纠正。诚然,多层次直销是国际是通行的一种直销模式,也是直销模式产生激励直销人员作用的内核所在。但是,多层次直销的目的是通过团队协作,尽可能多的销售直销产品和服务消费者,而不是不以销售产品名义拉人头获得非法暴利。所以,权健、华林相关人员涉嫌传销罪与多层次销售产品是根本不同的两回事,当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直销法规修改的声音其实早已存在,不是现在因为权健、华林“出事”才提出来的。回溯以往,我们就会发现,《直销管理条例》一出台,直销行业的一些专家学者和企业负责人就认为单层次直销不符合直销的规律。在以后的实践中,大部分直销企业采取了多层次直销的模式,政府监管部门对行业的“集体违规”最后还是采取了“默认”的态度,形成了“准开放”的局面。这是一,第二,《刑法》对传销的重新定义,说明法律上没有把多层次直销作为传销犯罪来认定。《刑法》对传销的定义是这样的:“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这个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后来明确指出:“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实际上,直销企业以销售产品为目的的多层次直销,政府已不再作为打击的对象了,政府严厉打击的是像权健、华林这样的不以销售产品为目的的涉嫌传销的行为。
修改直销法规不能拿权健、华林来说事,并不是说不要以这两个企业为反面教材,而是要求所有直销企业引以为戒,不能步他们的后尘。有必要再次提醒,直销牌照不是护身符,只要违反了直销法规和其他法规,即使有了直销牌照也会违规甚至是违法。直销企业应当严格自律,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直销行业健康发展。这就是修改直销法规不要拿权健、华林说事的要义和真谛。(作者:中国市场学会直销专家委员会专家,直销经济理论研究学者。出版《中国直销经济学》《法治下的中国直销》《全球金融危机与中国直销发展机遇》等学术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