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办的“内蒙古亮泽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现已进入起诉阶段,为有效进行案件诉讼活动,最大限度地挽回投资者的损失,望该案件受害人于2021年3月4日前携带身份证、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材料到赛罕分局经侦大队报案。
投资人逾期未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望相互转告。
因本案资金往来巨大,非法获利人数较多,为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请本案参与集资的非法获利人员,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及时退还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胡警官 、刘警官
联系电话:0471-5277107
2021年2月1日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办的“天福天美仕、中宇乾通呼市工作室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现已进入起诉阶段,为有效进行案件诉讼活动,最大限度地挽回投资者的损失,望该案件参与人于2021年3月4日前携带身份证、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材料到赛罕区分局经侦大队报案。 投资人逾期未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望相互转告。 因本案资金往来巨大,非法获利人数较多,为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请本案参与传销的非法获利人员,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及时退还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胡警官、刘警官
关于内蒙古义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义仁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通告。
内蒙古义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义仁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已对吕某、陈某两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由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为进一步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凡与上述公司有非法吸收存款或借贷关系的个人和单位,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还未在新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登记报案者,携带身份证、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投资使用的银行卡附件、投资使用的银行卡交易明细等相关材料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或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核实登记,逾期未核实登记者,我局视为主动放弃,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望相互转告周知。 内蒙古义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义仁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集资行为人(业务总监、团队经理、业务员)自本通告发出之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应主动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配合调查,并将自己的提成、佣金等非法所得全额退缴至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涉案财物专用账户。 主动投案、及时退缴上述款项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退缴脏款的,公安机关将严肃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cnds360.com/headlines/46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