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诉讼不止+发货投诉不断,“蒙牛慢燃”已在争议声中慢慢燃成灰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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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不断,维权困难

最近两年,优选千通公司可谓是诉讼缠身,调查发现,其中大多数的诉讼的原告都是此前的蒙牛慢燃的代理商。2019年4月2日,优选千通发布声明称,由于公司银行账户及款项被依法冻结,不能处理有关退货、退款申请事宜。由此,《新京报》发布消息称,“优选千通欠经销商(代理)100多万提的货款,涉及1个多亿的资金,牵扯上万名代理”。

(图片来源:爱企查)

《徐某某与北京优选千通技术有限公司、周某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就是其中的典例,原告徐某某于2018年4月8日打款19.44万元给被告优选公司,升级做高级合伙人,后因被告优选公司出现严重的断货情况,导致原告流失了很多客户,造成巨大损失,而原告缺货期间却发现无销售授权的电商平台都有供货。原告此后多次提出退代申请,但被告优选公司未予妥善处理,故诉至法院。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认为,京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处“蒙牛慢燃奶昔牛奶”网络传销一案中,已对该公司账户予以冻结,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优选公司涉嫌网络传销犯罪,在此基础上提出的民事主张,法院暂不予受理。

《张某某与北京优选千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所披露的内容也相差无几:优选千通公司是蒙牛慢燃纤维奶昔牛奶的总代理商,王某某是与被告合作的下游代理商。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被告给予相应的提货权。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被告就不再发货了。原告尚剩余云库存1513提,每提进货价108元,总计货款163404元。现由于被告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发货义务,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同样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具有典型性质的还有《潘某2等与北京优选千通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潘某1、潘某2共同诉称:2018年3月,潘某2看到蒙牛慢燃的招商广告,被其提出的“消费商”概念所吸引。2018年4月12日,自称为优选千通公司高级合伙人的代理人邀请潘某2进入优选千通公司的蒙牛课程培训群聊。4月13日,潘某2向优选千通公司的银行账户汇款19.44万元,正式成为蒙牛慢燃高级合伙人,下载经销商登录系统。此后,优选千通公司一直处于缺货状态。后来,潘某1、潘某2发现优选千通公司因传销被湖北省京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现潘某1、潘某2与优选千通公司的代理合同已经到期,优先千通公司的代理权限也已经到期。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潘某1、潘某2与优选千通公司的代理合同应属无效。对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现因优选千通公司之行为被认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且就此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故应依法驳回潘某1、潘某2的起诉。

截至目前,北京优选千通公司已沦为被执行人。

伴随着相关诉讼此起彼伏的还有投诉事件。在黑猫投诉平台上,关于蒙牛慢燃的投诉条目多达60余条,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投诉也果然大多集中于“不发货”上。

制度几何,如何看待

接下来,我们再来关注一下蒙牛慢燃的奖金制度,这份让有关公司沦为涉传调查对象的资料,到底是不是相关连锁反应的“导火索”。眼下,在腾讯灵鲲金融风险监管平台上,“蒙牛慢燃奶昔”这个关键词已经被标记了840次,虽然标记类型是“暂未发现定性的相关报道”,不过主要标签有“发展下线拉人头”的字样。

在评论页面当中,有小程序用户评论称“蒙牛慢燃受骗人数上万,过期货,虚假宣传”、“变向传销就上当受骗了”。

据公众号“轻享慢燃加盟中心”介绍,慢燃代理层级由低到高共分为体验官、创客、城市经理、城市合伙人及高级合伙人5个级别。

其中,创客、体验官及城市经理不具备招募资格,只能赚取零售差价,城市合伙人和高级合伙人则能除赚取零售差价外,还能获得招募提成。

至于具体的利润,高级合伙人每招募一个城市经理,可享有40元/提的差价,获利960元;每招募一个城市合伙人,若直招则享有20元/提的差价,获利2400元,若是通过本身已招募的城市合伙人间接招募而来,则与直接招募人平分招募提成,一人获利1200元;若招募同级高级合伙人,奖金则按照团队累计月业绩奖励机制计算。

关于蒙牛慢燃制度的“官方版本”,《原告北京优选千通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京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及被告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一案行政判决书》所“认证”的奖金制度如下:

时间来到2021年2月下旬,公众号“市场监管半月沙龙”发布文章,以蒙牛慢燃为例探讨新型微商分级代理与网络传销的争议与边界。

这篇文章从多个层面进行了分析,我们摘取了其中四个观点。其一,证据的收集要围绕传销的几个特征进行:网络传销的模式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以新型商业模式和知名品牌的对接更具有迷惑性。但是不管怎么变换手段,只要抓住了传销行为的构成要件,就能够对传销行为准确定性。本案中当事人(即北京优选千通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产品的行为符合传销的特征:1.入门费,当事人设定了成为会员的条件是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才能成为相应级别会员,变相交纳费用;2.发展人员,成为高级别会员可以获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当事人制定的制度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3.形成上下线关系,发展人与被发展人之间形成“上线”“下线”隶属关系,组成网络;4.团队计酬,当事人会员可以从其个人发展的人员获取级别差异的报酬,也可以从其发展会员的销售业绩中获得报酬,还可以从其发展的会员再发展的会员的销售业绩中提取报酬。

其二,注意分清罪与非罪的临界点:本案中当事人会员的计酬和返利是以下线销售业绩作为依据,属于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其三,当事人的经营模式是否属于分级代理模式:经营模式与传统区域分级代理模式有本质区别:一是不限定代理的销售区域,也不审核下级代理的经营资质,只要全款认购相应级别的商品就能成为代理,高级合伙人往下可以发展N代高级合伙人;二是设置复购条件,每月不复购产品则会被取消代理资格;三是实现团队计酬,高级合伙人每月的总业绩不仅包含本人的个人销售业绩还包含下级高级合伙人的业绩;四是以“认购”作为取得代理资格的条件,团队管理奖不以产品实际销售为要件,会员只要认购了产品即使没有发货仍然计算业绩;五是发展高级合伙人可以获利,新加入的高级合伙人,其认购300件产生的奖励不是记在本人名下,而是记在其推荐人名下,相当于直推奖;六是所谓的“云库存”管理实际上是加价倒卖订单,货物在仓库中未动,甚至未生产出来,会员就已经层层获利;七是不能全额退货,在退货过程中,当事人会按照最高团队计酬比例15%扣除未发货的货款,退货的会员无法得到全款是因为其上级获得了收益。

其四:本案是否存在多个涉案主体:优选千通CEO姚宏韬曾表示称“如果对传销承担责任,我认为参与者都应该承担责任,包括蒙牛。”对此,专业人士认为,“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和“参与传销”的行为不能等同于“组织策划传销”行为。证据表明,所有策划行为均由当事人实施。

减肥功效,普通食品

文章的最后,我们再说回蒙牛慢燃奶昔产品本身的资质和功效,有网友在“有来医生”网站上咨询“蒙牛慢燃有效果吗?”对此,哈尔滨市儿童医院的一位主任营养师表示:“蒙牛慢燃指的是一种奶昔,主要指的是这种奶昔中添加了一些cla甘油酯。这种甘油酯被摄入体内之后,还有一定的燃烧脂肪的作用,但是其实整体的效果一般,无法达到广告所宣传的那种力度。如果想要减肥最好还是建议可以通过运动和忌口的方式加速体内脂肪的燃烧。而这种蒙牛慢燃奶昔的热量比较高,每100克中含有320大卡,喝了之后更容易导致脂肪堆积。”

在“柠檬爱美”平台上,针对该产品的功效,南方医科大学的一位主任医师的说法也无外其中。

经查,蒙牛慢燃奶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0513112300123,生产企业为蒙牛乳业(衡水)有限公司,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为乳制品,可见,该产品实质上属于普通食品,并非保健食品。

然而,关于该产品具有减肥功效的宣传在网上却是铺天盖地。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具有“减肥”功效的食品一律归为“保健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同时规定,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当非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时,可依据《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禁止的情形对其定性。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是对其性能和功能的一种描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商品的性能、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虚假广告。非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是对食品本身性能和功能的虚假描述,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可以虚假广告对其定性。《广告法》第四条指出:“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综上所述,相信不少人都看清了上述产品仅是普通食品、并不能宣传具有减肥功效的本质,但在当时,微博上却还有不少所谓的“减肥案例”为有关产品具有减肥功效来现身说法。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

显然, 这些案例的出现,还将涉及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行为。有业内人士指出,任何产品的广告都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随着国内乳业市场竞争加剧,不少传统乳企在销售领域上纷纷另辟蹊径、另谋出路,包括伊利、蒙牛等在内的知名乳企,在最近两年里也已先后布局微商和社交新零售渠道。但与此同时,一些企业因模式涉传而遭到重罚的负面新闻也开始变得让人见怪不怪了。

对此,知名乳业专家宋亮的观点是这样的:微商这种销售模式能把零散的个人发展成重要端口,优点是迅速地形成产品导向及消费者精细化教育,同时不占用资金、动销比较快。“而缺点是由于产品的高毛利使得微商对品牌导向能力增强,企业及品牌对其控制能力几乎没有,一个品牌一旦被微商掌控,企业的约束能力会变得比较差,微商为追求暴利,短期内产品形象跟宣传的路子发生很大的扭曲,有可能存在过度宣传或者夸张宣传,造成品牌形象跟信用受损。”至于蒙牛集团在社交新零售领域今后还会有哪些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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