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近视矫治乱象调查:“易视康”一副可以降低度数的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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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是心灵的窗户”。人类80%的知识以及记忆都是通过眼睛获得的。保护视力,保护眼睛是至关重要的一项工程。

世界卫生组织的一项研究报告显示,目前我国近视患者或已达7亿,青少年近视率居世界第一。高中生和大学生的近视率均已超过七成并逐年上升,小学生的近视率也接近40%,近视俨然成为“国病”。

 

面对如此庞大的青少年近视群体,催生了视力保健市场的火爆。市场上一大批所谓的近视康复治疗机构便如雨后春笋地冒了出来,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领域乱象频发,严重误导青少年和家长,威胁青少年视力健康。很多视力矫正机构是在以“矫正视力”之名行骗钱之实。

近期,记者陆续接到读者爆料:一家自称“国内视力行业第一连锁品牌”名叫“易视康”的视力康复机构存在夸大宣传、误导消费等问题,随后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备案滞后,特许品牌“易视康”权利期已过。

记者发现,“易视康”总部山东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5月27日注册成立,但在此之前就有加盟商合作,有加盟商称1999年就参与项目考察。“易视康”在全国并没有直营店面,全部为加盟店。有宣传资料显示,截止到2019年10月“易视康”在全国已拥有近4000家连锁店,完成了全国连锁的基本布局。

 

既然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很早就从事连锁经营活动,那么它是何时在商务部备案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规定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那么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商务部申请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直营店又是什么品牌呢?

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中,记者看到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备案公告时间为2015年12月15日且专利已失效。特许品牌“易视康”权利期限到2020年10月13日。

在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商公开字(2020)18号]中显示2015年8月12日济南市商务局关于对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直营店情况的证明里,“两店”分别是查尔斯顿眼镜济南南全福店和查尔斯顿眼镜济南华信银座店。且声明“直营店从事的业务与特许人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系同一性质、同一品牌,并属于同一体系,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违规代言、虚假宣传,2015年被国家食药监局稽查局行政告诫

2013年12月22日,北京易视康眼镜连锁总部与演艺明星关凌品牌代言签约仪式隆重举行。关凌正式成为易视康近视治疗镜的形象大使、品牌代言人。

《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根据违法广告监测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从2014年度刊播严重违法广告且2015年第一季度仍继续刊播,并且次数较高的违法广告中,筛选出了违法情节严重的33个产品(10个药品、13个医疗器械和10个保健食品),涉及30家企业。

这些广告违法情节严重,扰乱了广告发布秩序,给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带来极大隐患。这些广告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后,企业仍继续发布严重违法广告,性质极其恶劣。

其中保定市少眼康近视眼研究所研发的复合型防治近视三用眼镜排名33个违法广告中医疗器械类榜首。

“小白”验光师三天“速成”上岗,小小眼镜深藏“暴利”

记者以项目考察的身份在跟“易视康”招商专员沟通过程中,提出,一个普通的“小白”,没有任何医学背景及经验,加盟后在总部学习验光技术,培训需要多久才可以掌握呢?对方回复:“三天左右就可以”。

 

 

而当记者提到如何可以拿到最低的进货价时,招商专员告诉记者,如果投资20.98万元拿到总代理,进货价可以拿到240元/副。

记者在市场走访过程中发现,“易视康”功能性眼镜在市面销售价格从1980元至数千元不等,可谓利润丰厚。

自称“青少年视光防治专家”,青少年眼镜验配“不散瞳”

那么儿童青少年初次验配眼镜是否需要散瞳呢?

专家称,孩子在生长发育中,不合适的眼镜会加快近视的发展。因此配镜前的验光非常重要,不散瞳的验光可能出现结果偏差,导致帮倒忙,配出的眼镜可能使视力加快下降。

 

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曾阳发博士称,青少年眼睛的调节能力非常强,容易出现假性近视,在检查过程中也容易导致过矫,即10%-20%的人临床上容易配出高于实际度数的眼镜,而经过科学的散瞳验光则可避免。配戴过高度数的眼镜,会导致远视离焦,久而久之促使近视加深到适合眼镜的程度,近视无疑就进一步加深了。

由于散瞳剂属于处方药,易视康各连锁加盟店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也非医护人员。所以并不能采取散瞳验光的方式进行验光配镜。但是不散瞳验光,就意味着数据或许不准,容易导致过矫的情形发生,对青少年儿童的视力造成进一步伤害。

 

有意思的是在“易视康”的微信公众号中,2020年12月19日一篇标题为“孩子验光到底需不需要散瞳?散瞳验光有危害吗?”的文章援引厦门眼科中心林佳佳医生的解答称:“儿童及青少年的眼睛调节力很强,如果不散瞳,很容易出现近视度数配的过高,使不用配镜的假性近视也错配了眼睛。散瞳能使睫状肌麻痹调节完全放松,此时进行验光,能更加准确、客观地反映出眼睛真实的屈光性质和度数”。

文章中对“散瞳验光在哪些情况下应用”也进行了叙述。

1、14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因为其眼睛的调节能力很强,如果不散瞳验光,验光度数误差会很大。

2、14岁以上青少年,原则上第一次检查都要散瞳,第二次检查时,如果度数改变不大,可不散瞳;如果复查间隔时间太长、度数变化大,建议要散瞳。

3、青少年视力减退或视力不稳定,怀疑有无假性近视时,应当散瞳验光予以排除。如果是假性近视,散瞳后,调节放松,度数消失,视力恢复,此时不需配镜,但需要注意用眼休息,必要时需要辅助药水治疗。

4、比较复杂的屈光不正,如高度近视、高度远视、高度散光、混合性散光等,建议散瞳验光。

由此可见,青少年儿童进行眼镜验配,散瞳验光是必备的步骤。

 验光数据“偏差”,矫正镜与普通眼镜的区别就是“贵”

家住衡水市北斗星城小区的刘洋(化名)是本市第五中学高三年级的学生。最近因为视物模糊,看不清黑板。于是趁着学校尚未开学,他独自一人来到小区附近一家名为“易视康”衡水总店的视力矫正中心进行咨询。

 

在店里,刘洋说明来意表示想检查个视力,验个光。工作人员问:“配镜吗,你要是不配镜的话收费,配镜的话免费”,刘洋问:“大概要收多少钱”,对方回答:“30”。随后又问:“(你)看看是不是近视了”,刘洋回答:“对”。工作人员说:“那你可以站在那(视力表5M线),如果不近视能看到1.0,如果近视了就看不到1.0,不用验光那么试”。

在缴纳了30元验光费后,工作人员给刘洋进行了一系列验光操作,最终确认屈光度左眼-2.25D 右眼-2.00D,双眼没有散光。但拒不出具验光单。

当问到“易视康”矫正镜与普通眼镜有什么区别时,工作人员回答:“矫正镜贵呀”。

 

对验光结果心存疑虑的刘洋随后来到衡水一家眼科医院检查。验光师询问了刘洋的具体症状后,进行了详细的眼科检查,最终给出左眼-1.75D 散光1.00D ,右眼1.50D 散光1.50D的验光数据。

涉嫌违规销售国家二类医疗器械

3月3日,记者来到位于衡水市桃城区永安西路与庆丰北街交叉路口的易视康衡水总店。只见店内墙壁两边用大篇幅的文字写着“中国专利一副真正控制度数增长减少近视度数的眼睛(镜)、中国近视眼预防治疗第一品牌”字样。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衡水市桃城区易视康视力矫正中心为个体工商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从文字的理解,申请备案的主体必须是“经营企业”。“企业”是指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而取得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体药店、超市等,并不在企业的范畴,不具备申请备案的资质。既然不具备申请备案的资质,经营销售二类医疗器械属于违规行为。

 

记者对“易视康”在江苏、广州、四川、重庆、陕西、河北等地部分加盟店的调查走访过程中,发现几乎所有走访的加盟店都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宣传“康复”、“治疗”、“降低近视度数”、“控制视力不反弹”等违法内容。部分中心还存在无证经营、违规销售等情形。

在易视康重庆总店,户外显示屏滚动播出“康复热线、专业治疗、1-3个月轻松摘掉眼镜、不反弹、孩子近视就戴能减度数的眼镜”公然宣传“500度近视260天,450度130天、150度130天就能摘掉眼镜,300度143天降低225度,325度22天恢复175度及25天降125度”等严重虚假信息。虚构编造“中国青少年近视弱视防控中心”等标牌。

 

2019年4月,国家卫健委等6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要求,从事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或个人必须严格依法执业、依法经营,不得在开展近视矫正对外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表述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不得违反中医药法规定冒用中医药名义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技术欺骗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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