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民的健康意识不断提升,人们对保健食品的认知也更加客观、全面,整个保健食品行业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2021年3月1日,辅酶Q10、褪黑素、螺旋藻、破壁灵芝孢子粉、鱼油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首批功能类保健食品原料产品备案工作正式启动,也意味着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双轨制在我国正有序推进。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接管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监管以来,今年是各项法规补充的一年。在2020年,发布《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后,紧接着2021年总局发布《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除此之外,各地区监管局也陆续发布了有关保健食品相关监管文件(意见),保健食品行业逐渐进入了“强”监管时代。
1、“凝胶糖果”剂型正式纳入保健食品备案
2021年2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了《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2021年版)》的公告,首次将属于食品形态的凝胶糖果纳入了保健食品备案剂型。凝胶糖果于今年正式启动备案,意味着软糖也可以通过备案制,快速戴上保健食品蓝帽子。这将有利于软糖产品更加多样化,为迅猛发展的营养软糖市场带来更为强力的助推器,注入新的活力。
2、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保健食品市场迎来严防严管可控时代
2021年9月6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长三角地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实现保健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3、保健食品经营备案提上日程
2021年7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中要求,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同时,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分别注明。
4、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得加贴中文标签
2021年4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了第249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提醒相关进口食品企业特别关注第三十条规定: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5、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在互联网发布
2021年11月26日发布公告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征求《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拟规定,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此次发布的《意见稿》中明确,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
6、天津开展保健食品三个“大起底”
2021年7月7日,为规范保健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和检验标准,天津市场监管委对各类法规文件中关于保健食品标签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印发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申保健食品标签相关规定的通告》,要求保健食品标签必须符合《通告》规定要求,从根本上规范了保健食品标签。包括符合保健食品标签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工作文件要求等。
7、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创新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
为从源头强化保健食品行业监管,降低企业质量风险隐患,2021年11月,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材料质量控制风险清单》,创新推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该清单提出了原材料质量管控关键措施,通过点面结合优化监管,针对飞行检查所发现的实际问题,开展一对一企业技术帮扶,实现保健食品行业整体质量的提升。
8、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6个原料拟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2021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修订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营养素补充剂(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营养素补充剂(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蛋白质(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拟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共6个,包括大豆分离蛋白、乳清蛋白为功能性保健食品的原料,DHA、酪蛋白磷酸肽+钙、四氢叶酸钙和四氢叶酸,氨基葡萄糖盐为营养素补充剂的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