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子保健产品、抗衰功能食品?伪概念营销岂能野蛮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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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上高科技外衣的量子保健产品,打着新概念旗号的抗衰功能食品,宣称新疗法的抗幽门螺旋杆菌牙膏……春节前后,又到了消费旺季,伪概念营销现象再次抬头,消费者一不小心就可能交“智商税”。

 

      “步步惊心”:概念营销全是局?

 

       消费者越来越青睐打“健康牌”的产品,然而市面上众多大健康产品,良莠不齐,消费者往往瘪了荷包,没见真效。记者调查了解到,伪概念营销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搭车”高科技收取“智商税”。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近日在其公司网站宣传称,其生产上市的“量子酒”通过量子技术提高震动频率,增强健康因子能量,具有酒疗功效。中国科技大学科技传播系副教授吴琦来指出,有关部门曾专门辟谣,市场上各类“量子产品”,均已被证实并不可靠,但量子水、量子肥料、量子按摩、量子鞋垫、量子药等产品仍屡见不鲜。

 

       制造“新名词”增强迷惑性。“石墨烯射频”“CES疗法”“亚美尼斯分子”……记者用“抗衰”“助眠”“生发”等关键词在各大网络销售平台上搜索,海量产品扑面而来,其中那些“高大上”的字眼格外醒目。

 

       南昌市民彭女士说,自己爱美心切,此前被广告宣称的“高频振动深层清洁”技术吸引,花费1000多元从国外代购一款洗脸仪,使用一段时间后,觉得效果不好,将其“束之高阁”后,又去研究其他新产品,家里不同的洁面护肤仪器已不下十台。

 

       鼓吹“原料神话”推动“迷信消费”。A醇抗皱、玻尿酸补水……记者发现,近来商家营销时,纷纷拿“原料”“成分”说事,有些成分功效被说得相当神奇。以干细胞为例,有商家称“脐带血面膜”“植物干细胞”“胎盘提取物精华”等化妆品中都含有干细胞成分,可以修复皮肤细胞损伤、延长细胞寿命、抗衰老。

 

      “目前尚无干细胞在美容、抗衰方面的研究。”吴琦来表示,2021年国家药监局修订发布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未收录名称含有“干细胞”的化妆品原料,化妆品的标签宣称含有“干细胞”,明显违规。

 

      “雾里看花”:知识盲区成“灾区”?

 

       当前消费领域出现上述乱象,反映出一些商家利用消费者知识盲区,钻法律的空子牟利。

 

       混淆概念才能构设陷阱。去年,一款崛起的网红饮料产品发致歉声明称,在乳茶产品的产品标示和宣传中,没有说明“0糖”和“0蔗糖”的区别,容易引发误解。“当时就是冲着‘0糖0脂0卡’的宣传语‘入坑’的,最后发现原来只‘喝了个寂寞’。”经常购买该饮料的“90后”消费者曾川说。

 

       业内人士认为,“0蔗糖≠0糖”,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混淆,商家通过混淆概念大打擦边球。

 

       穿上“马甲”企图躲避监管。比如有商家造出“润透白”等概念替代使用“美白”词汇。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规,化妆品的功能、用途宣传没有充分科学依据,是与实际不相符的虚假信息,从而导致消费者受到欺骗、误导,可能涉及虚假宣传,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南昌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姝晨认为,这些只不过是商家为逃避处罚使出的小伎俩。

 

       暴利驱动不惜铤而走险。一些不法商家热衷于走捷径、玩概念的背后,是暴利的驱动。比如名目繁多的“抗幽牙膏”,单支价格几十元至上百元不等,是同规格常规牙膏价格的3至10倍。

 

       而此前,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主办的“科学辟谣平台”曾刊文否认“刷牙能治HP(幽门螺旋杆菌)”。

 

       伪概念营销岂能野蛮生长

 

       业内人士认为,当前在一些领域,各种伪概念营销层出不穷,有损部分消费者切身利益,甚至对当前正常的春节市场秩序产生干扰,长期来看也将对行业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应引起警惕。

       有网站做过一个小调查,题为“因为爱美心切,你都给啥上缴过智商税?”不少消费者纷纷列举“酵素、水素水(富氢水)/富氧水、负离子水风机、火山泥洗面奶、能量手环、口服胶原蛋白”等各类产品。其中不少产品被证实是伪概念产品。

 

     “概念滥用对行业带来极大伤害,甚至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江西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认为,消费者上当一次,就会一直持怀疑态度,结果真正有价值的新产品就会被连累。

 

       吴琦来建议,应搭建全国性权威科学传播平台,对一些不确定性的信息向公众及时予以提醒,增强公众对科技类商品的甄别能力。

 

       近年,监管部门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出台《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新规,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面对监管挑战,戴姝晨等人建议,应进一步建立完善分工明确的监管体制,在确立专门机构负责涉“科技类”产品监管的同时,要通过加强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升监管针对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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