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直销“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尺度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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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作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部门,承担着1039项执法事项,在具体执法中,如何依法、合理作出处罚决定?浙江在构建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方面有哪些探索?

 

10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全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制度新闻发布会,记者在会上获悉,为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有效提升执法公正性,进一步解决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裁量基准》(以下简称《重点领域基准》),并于10月1日起生效。

这标志着浙江省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个阶次全面构建起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体系,以进一步推动提升执法公正性,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据介绍,《管理办法》共26条,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规定,涵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制度要求、制定主体、职责权限、技术要求、形式程序、规范适用、动态调整、监督管理等内容。如,针对裁量基准制定不统一、不规范问题,《管理办法》细化完善了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和权限,明确了基准的基本概念和内容。

《重点领域基准》涵盖产品质量监管、反不正当竞争(传销、直销)、食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知识产权保护五个领域共100项重点行政处罚事项,针对每个事项明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考量因素等内容。其中,考量因素又分为从轻处罚考量因素和从重处罚考量因素。

潮新闻记者了解到,早在2019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联合省司法厅,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对67项违法行为实行附条件免罚。2022年,该局又出台《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两张清单。今年初,浙江联合上海、江苏和安徽三地出台《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在更大范围统一执法尺度,惠及市场主体。

随着此次《管理办法》《重点领域基准》的出台,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完成了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个阶次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全面规范,从源头上、制度上防范“随意执法”,致力实现“同案同罚”。这标志着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构建起较为完整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体系。

据悉,省市场监管局正在开展“执法效能提升行动”,《管理办法》《重点领域基准》的出台将帮助“个案深度剖析”延伸到“类案共性分析”,深化案后治理,推进“类案同治”,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规范一批”的治理效果。

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裁量基准相关制度的出台,将有利于精准聚焦一批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典型案例,在震慑违法行为的同时,通过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在执法中融入普法,帮助企业不断提升守法意识,依法规范经营,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据悉,从去年轻违免罚轻罚实施以来至2023年8月,全省系统办理免罚减轻处罚案件1万余件,减免金额超5亿元。

下一步,该局将持续深入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两个文件的出台为契机,加强宣传培训,切实提高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社会知晓率、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能力水平,同时,加强监督指导,确保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工作真正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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