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问题是直销健康发展的关键。此前,权健、华林因违法受到严厉查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失信,以至于对加强直销企业失信监管力度的声音从未停息。
7月上旬,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直销作为诚信监管对象不无意外地出现在《意见稿》中,而修订后的《意见稿》也进一步扩大了信用监管对象的范围和完善了信用修复机制。
有业内人士指出,直销行业信用机制时代已经来临,建设“有进有出”的信用体系能更好地激励企业主动自我纠错。
直销成失信重点监管对象
时代财经获悉,该《意见稿》是市场监管总局今年印发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重要一项。此次修订是对自2016年4月起实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一次“大修”,不仅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纳入对象扩展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表示最基本的民事主体),还将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名称调整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其实,早在今年1月8日,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在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就透露,商务部将建立直销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2月14日,商务部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直销行业监管体制,建立直销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黑名单制度。监管机构需要在信用体系上抵制不良,找到企业监管点和监管重点。
此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的官网正式上线,把“直销监管”列入了12项公众服务之一,并开设了可供公众查询 “直销企业”、“直销服务网点”、“直销培训员”、“直销信息报备”等信息,以及对有风险的企业进行约谈训诫、建立信用黑名单等等,这些都是国家加强直销企业信用监管的进一步体现。
“透过监管部门的一系列动作不难看出,信用监管已经成为市场监管领域的基本动作。直销行业迫切需要监管部门更加清晰明朗的管理办法,进一步促进直销行业朝着更规范、更诚信的方向发展。”有相关业内人士表示,包括黑名单制度在内的以信用为核心的直销行业监管体制的确能够规范经营,因为不光是直销行业,各个行业都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而“权健事件”带来的连锁反应严重影响到了直销的整体形象,以至于直销成为了相关部门“失信重点监管对象”。
黑名单范围扩大
在《意见稿》第二章第六条中,共有36种情形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中,跟直销相关的有两种--因直销违法行为2年内受到3次行政处罚,或直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据了解,2016年4月,《办法》开始实施。其中,涉及到直销失信的仅有“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这一条。而此次仅针对直销失信行为,《意见稿》则明显比《办法》更具有灵活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原有条件上,《意见稿》增加了“直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这一情形。按照征求意见稿,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个人将面临一系列限制措施,涉事主体即使两年内未受到3次行政处罚,也可能因一次或两次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此外,《意见稿》第一章第三条还指出,会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主体内部担任特定职务、对违法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自然人;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由此可以看到,失信对象从原来的企业组织扩展到了自然人,信用监管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信用监管对象的范围从企业扩展到自然人对于直销企业来说无疑是件好事,因为以往行业内涉嫌虚假宣传或传销等违法行为,大部分都是直销员或经销商个人所为,以至于企业‘背锅’,成为‘黑名单’中的一员,这对整个行业的稳定发展非常不利。”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黄英姿告诉时代财经。
“我们一直强调对直销企业甚至直销行业的监管,却忽略了对直销企业经销商、直销员等个人的有效约束力。当然,这也是基于直销企业具有行业特殊性,受《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制,其经营方式和传统企业大有不同。如果只是将传统企业的信用监管机制直接套用在直销企业中,必然会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有进有出”的信用体系
此外,《意见稿》的修订内容中第六章包括了信用修复,表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在符合《修订稿》所规定的条例后,可以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也就是说,只要失信主体能重拾信用,即使上了黑名单也有被解除的可能。
时代财经了解到,信用修复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信用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因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失信行为,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可见,信用修复对不是主动“犯错”的企业来说,拥有了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有专家向时代财经表示,近年来,国家和各行各业都在不断推进诚信建设,努力构建“失信惩戒,诚信激励”的信用调控机制,并逐渐完善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前提所需的相关标准补充说明,让信用不再只是一个宽泛飘渺的道德指标。对于失信企业来说,有了信用修复机制,就等于给相关企业一个重塑信用的机会。相对的,在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市场主体也同样会有要求建立自我纠错、主动改过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的需求。
黄英姿指出,打通黑名单退出机制、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将更有利于规范经济主体经营,优化营商环境,有益于保证失信惩戒法治化,从而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朝失信、一生受限’不应该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本意,建立‘有进有出、灵活有效’的信用修复机制才能让市场有序发展,这些都需要市场进一步实践来探索。”
今年以来,山东省、浙江省、四川省、江苏省、海南省等都制定或启动了信用修复机制,并已经有了修复成功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