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重磅发布国内首份《中国社交电商合规研究报告》。《报告》还发布了社交电商“十一合规风险”,分别为“涉传”风险、税务风险、平台商品合规、奖励机制、隐私数据泄露、网络支付、云销分享、广告推送、附加功能风险合规、用户身份多重性风险合规、竞业禁止。
报告主要由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蒙慧欣(主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黄伟(副主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吴旭华(副主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知名社交电商公司外聘律师丁梦丹丁梦丹(副主编)四位专家、律师编制而成。
社交电商的野蛮生长深受关注,但在其表面的繁荣之下依然存在着诸多风险,尤其是其中伴生的合规风险,成为社交电商能否持久发展的根本所在。那么,我们解读社交电商平台目前主要面临哪些显而易见的合规风险,又该如何看待和面对这一风险。对此,《报告》进行了一一梳理了“十一合规风险”。
风险一:“涉传”风险
近年来有关案件呈明显的上升趋势。这种趋势背后有两个重要的原因,一个是越来越多的人从事或者打着社交电商的旗号进行创业,另一方面各地政府也越来越重视这方面的监管。
对现实状况,需要结合刑事及行政法律法规的认定标准,逐项合规;
明确推广方式、佣金的来源、佣金的发放等;尤其针对行政监管对于“团队计酬”的认定,并不以未突破三级为唯一整改要件;
“割裂”、“跳级”、“拆分”层级和佣金的方式,仍有可能涉嫌“传销”风险。
平台还需要整体梳理商业模式,路径逻辑以及交易环节,建立合法合规的CPS推广模式,以此来区分此种新型“零和博弈”的推广模式与传统“金字塔骗局”涉传营销模式的区别。
全面呈现平台在模式中扮演的角色。平台是否存在牟取非法利益,平台是否存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需要多维度、全方位区分社交电商平台的推广模式与“涉传”模式的差异。
风险二:税务风险
社交电商平台在运营过程中,也会有税务风险。
按照《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的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这里就涉及到两部分税务的缴纳,一部分是入驻平台商家的税务缴纳,一部分是负责推广的小B的税务缴纳。
风险三:平台商品合规
对于自营商品的争议处理,应当拟定消费者交易处理机制;
对于非自营商品,则拟定入驻平台的商家审核机制,以及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处理机制。必要时,可设立平台争议调处中心。
对于社交电商平台销售须取得资质的产品,应当取得相关资质或备案。
社交电商平台需要下沉用户、做到商品溯源时,应当对于来自供应链端的商品,应当严控管理,确保商品来源合法、商品渠道真实、商品质量过关、商品售后满意。
风险四:奖励机制
采取积分兑换、消费返利等虚拟货币方式,给予用户的奖励,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从模式宣传及奖励发放角度,尽量避免“全额返”、“超额返”的模式,也避免用户不慎落入“庞氏骗局”。
社交电商平台采取推广奖励的制度需公开透明,建立用户违规行为的惩戒制度等,均需取得用户授权同意,依据协议或规则执行。
风险五:隐私数据泄露
与传统的平台不同,社交电商平台可能还会存在部分用户之间的社交关联关系,如果隐私数据出现泄露,造成的后果可能比传统的电商平台更为严重。
依据《网络安全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评估指南》《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法律及标准、规范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对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信息进行收集、使用、存储,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及披露等,应当遵循合法、最小必要、公开透明等原则。
比如,在社交电商平台中,大B查看小B的订单信息时,应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保护小B的个人隐私,尤其是对于小B不愿意公开展示的订单信息等内容,需通过合理的方式获取授权,或者直接取消该查阅订单信息的授权。
风险六:网络支付
对于平台所涉的交易支付行为,需要审查是否存在平台直接向一级商户、二级商户甚至更多层级的商家支付交易金额的行为,或者不具有支付业务许可证而利用平台从事相关支付服务,将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风险七:云销分享
社交电商平台在进行分销过程中,不应当夸大或虚假宣传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进行推广营销。除了遵循《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还应当尊重消费者的意愿,授权同意接受营销宣传。
用户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对社交电商平台的商品进行社会化分享,亦应当遵守第三方平台(微信、微博等平台)的规则,以免落入恶意营销、诱导式分享的平台惩戒范围,导致社交电商平台面临被第三方平台“封杀”的困境,影响私域流量的分享和传播。
风险八:广告推送
平台就个性化或非个性化的商业信息广告推送,需要通过平台协议或规则明确告知用户并获得授权。
社交电商平台通过第三方平台接口获取用户在第三方平台的COOKIE等“痕迹”,比如社交电商平台获取用户在第三方平台的浏览记录、访问记录,进而在社交电商平台进行个性化或非个性化的商品推送,应当重点考虑是否取得第三方平台的合法授权。
在授权范围基础上,平台还应当审核能否对用户的浏览记录、访问记录加以加工、使用,形成社交电商平台自有数据信息,甚至开发其他功能或产品,防止引发第三方平台与社交电商平台的争议纠纷。
风险九:附加功能风险合规
社交电商平台着重于用户的发展,通过各种“拉新”、“留新”的玩法机制最大程度地留存用户。
对于平台增设直播功能、短视频功能及其他功能的,应结合平台性质,取得相关平台资质、提交备案或登记。
风险十:用户身份多重性风险合规
社交电商平台的推广者具有多重身份属性,或推广者,或消费者,或主播,或讲师等。基于不同身份之下所产生的收益,明确身份关系,区分收益来源。
风险十一:竞业禁止
社交电商平台针对推广者或者商家,能否作出商业性竞业禁止的限制约束,应当区分情形。譬如,为了扩大用户流量,平台在初始阶段可能引入大的推手团队,将推手团自带的用户流量引入平台,帮助平台宣传推广,逐渐形成平台的私域流量。或者,平台通过培养、包装等方式逐步培养具有较高流量的推广领导者,此时是否可以采取通过前期的协议、规则等,预先设定竞业禁止的条款或规则约束,避免推广领导者“跳槽”到其他平台,平台流失大量用户的棘手问题。
平台对推手团作出商业性竞业禁止的约束限制,即不得同时推广其他竞品社交电商平台,此时必然在推手团用户与平台之间形成“不成文”的商业性竞业限制,双方通过合同或平台规则限定。
对于小B或者普通用户,不建议直接通过平台协议作出限制其竞业禁止的条款约束,以及严格的惩戒措施,以免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限制或剥夺其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
对于入驻平台的商家,平台亦不得通过协议、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商家的交易内容、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模式等,实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如商家作出“二选一”的竞业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