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2.4亿多元 "一吃白"特大传销案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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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销售“一吃白”产品为名开展传销活动,9名被告人系该组织组织者、发起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审判处张某超、吴某波等9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至三十万元。宣判后,宣判后,9名被告人均不服,均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审理查明:
 
  吉林省粒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粒白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成立,法人表人是苏某,实际控制人是被告人张某超。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9日案发,被告人张某超以粒白公司为载体,以“一吃白”产品为道具商品,聘任被告人吴某波、李某岩、李某峰、宋某柄、于某、郝某成、许某七人分别作为粒白公司各部门主管,分工配合,协调管理,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被告人吴某波系执行总裁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李某岩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并以其名下开设的银行卡为粒白公司账户,提成分红之后的盈利均转给被告人张某超;李某峰负责产品讲解、推销及售后工作;宋某柄负责公司后勤保障及物流工作;郝某成负责公司安保及采购业务;于某负责公司法务部工作;许某系商学院院长,负责组织培训、会议主持工作。
 
  左某娜于2018年8月加入粒白公司,成为该公司最大团队——雄鹰团队的领导人,通过在“粒白领导人”等工作群中,接受公司扩大宣传及奖励机制等决策性指标,以多种方式向其团队成员组织传达、宣传传播,积极发展壮大该团队。

涉案2.4亿多元 "一吃白"特大传销案二审宣判

  “一吃白”模式制度
 
  粒白公司按照不同层级设定不同的奖励规则,形成了以人际网络发展来赚取利润的经营模式,会员从低到高级别分别是VIP、总代、合伙人、团队领导人。通过推荐扫描二维码可以成为VIP,可以获得直推会员订单总金额的5%;通过缴纳9000元购买100盒“一吃白”产品可以成为总代,可以获得直推会员订单总金额的10%;通过发展A、B两条线总计19人(或者14人)可以成为合伙人,还可以参与公司当月业绩5%的加权平均分红;下线数量达到一百人左右时就可以成立团队,团队领导人还可以获得下线之间业绩差的奖金提成。
 
  发展会员35222个涉案总金额高达2.4亿多元
 
  粒白公司自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3月9日发展会员总数35222个,姓名去重后22859个,手机号码去重后35214个,最大层级数为75层,会员下线层级大于、等于三层且会员数量大于、等于三十人的会员共有2104个,收款248733837元,退款3635960元,收款净额245097877元,约2723310盒的款项,发货约1439825盒,实际发货数量占应发货数量52.87%。
 
  2019年1月21日至22日,被告人张某超组织粒白公司在长春市双阳区长清公路十六公里处国信南山酒店召开年会,年会内容包括粒白公司60人粒白领导人会议、聚餐、温泉及娱乐项目。2019年3月9日,张某超组织粒白公司会员600余人,在长春市香格里拉大饭店召开“瘦医生”新产品发布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被告人均被抓获到案。
 
  公司总负责人被判7年罚款2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超、吴某波、李某岩、李某峰、宋某柄、郝某成、于某、许某、左某娜以代理“一吃白”产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或者晋升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张某超、吴某波等9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至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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