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吃白”特大网络传销案宣判,9名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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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一吃白”特大网络传销案的刑事判决书。

鹰鉴在判决书上看到,马某红等9名被告人为获得利益,加入张要超组织、策划、领导下的传销组织,并积极发展下线,建立微信群并进行宣传,分别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9日,在张要超组织、策划、领导下建立传销组织,该组织以吉林省粒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粒白公司)为载体,以“一吃白”产品为道具商品进行传销活动。

粒白公司制定了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为返利依据的经销模式,加入者通过向粒白公司缴纳9000元购买100盒“一吃白”产品,从而获得公司总代会员资格,总代每发展一名会员后,除了获得10%的直推奖900元之外,还可以通过发展A、B两条线总计19人晋升为公司合伙人,成为合伙人之后,还获得参与公司当月销售额5%的加权平均分红的资格。

当合伙人下线达到一定数量时,可以成立团队,该合伙人成为团队领导人,团队领导人不仅可以得到作为合伙人的分红,还可以获得下线之间业绩差的奖金提成。

2018年8月份,被告人马某红经左某娜推荐,加入粒白公司成为会员,通过宣传、讲授粒白公司的经销模式及产品分享的方式,扩大再宣传,快速发展下线,成为粒白公司的合伙人。

2018年8月,被告人路某芬加入粒白公司并成为总代后,为获得更大利益,积极发展下线,建立下线微信群并进行多次宣传。

2018年8月份,被告人关某雷经吕某、张某介绍加入粒白公司成为会员进行传销活动,通过微信、转发课件等方式宣传粒白公司的经销模式及产品,快速发展下线,成为粒白公司的合伙人。

2018年8月,被告人郝某明在郝某成的推荐下成为总代后,为获得更大利益,积极发展被告人于某沙等人成为下线,在下线的微信群内发布“合伙人倡议书”等内容进行宣传、鼓动。

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红在夏某的推荐下成为粒白公司总代后,通过组建微信群,在微信群里宣传一吃白产品的功效和粒白公司的营销模式,发展下线获取非法利益,积极宣传,大量发展下线。

2018年9月份,被告人丛某玲应聘到粒白公司做讲师,通过夸大宣讲“一吃白”产品的功能效用、粒白公司以发展人头数量作为衡量利益标准的经营模式,为粒白公司壮大人员规模,以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

2018年11月,被告人白某经朋友介绍成为粒白公司总代后,为了分享利润分红,通过微信群在积极发展下线的同时,还担任粒白公司的讲师,承担宣传、培训职责。

被告人修某呈是粒白公司商学院的执行院长,通过讲课对公司产品、营销进行宣传外,在公司副总许某的推荐下成为总代理后,为获得更大利益,积极发展下线。

被告人金某勇是粒白公司负责网络宣传的工作人员,在公司副总于某的领导下,通过制作、转发视频、图片、授课录音等在微信群内进行宣传。

截至案发,粒白公司共发展传销会员35222人,收取会员费总额为248733837元。

其中,马某红发展下线会员3539人;路某芬发展下线会员3543人;刘某红发展下线会员去重后为1767人;关某雷发展下级会员1153人;郝某明发展下线会员890人;于某沙发展会员下线852人;丛某玲发展下线会员88人;白某发展下线会员79人;修某呈发展下线会员425人。

双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粒白公司以经营“一吃白”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或者晋升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该公司为传销组织。

上述9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特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上述各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到2年不等的缓刑,并处罚金5万元到1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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