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奇眼镜,包治眼疾
随着电子产品逐渐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因工作和娱乐等原因频繁使用电子设备的人群正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患有眼疾的患者也是连年增多,一般人常患的眼部疾病包括有散光、白内障、青光眼、近视、老花眼、飞蚊症、干眼症等在内,而现如今,有这样一款眼镜却表示可以治好这些眼疾,具有如此神奇功效的眼镜正是康立全球主打的“王牌产品”——康立负离子眼镜。
推广人员表示,康立负离子眼镜具有以下四大功效:第一,纳米技术可持续释放负离子和远红外线,有效降低辐射干扰;第二,促进眼睛周围的血液循环和新陈代谢,以提升眼睛周围的氧气提供;第三,帮助改善和预防眼部疾病;第四,舒缓眼睛疲劳,有助双眼保持清新感觉。
至于具体的眼部疾病,比如斜视,近视,远视,散光,老花眼,白内障,青光眼,眼干,眼疼,眼涩,眼压高,眼息肉,畏光、迎风流泪,飞蚊症,泪腺堵塞,眼底黄斑病变等疾病,对于这款眼镜来说也可谓是手到擒来。
对此,我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而据药智数据显示,目前并没有名为“负离子眼镜”并且已经完成备案的医疗器械。
然而,就是这样一款产品,在线上却有各种案例层出不穷。
显而易见,这些案例的出现,还将涉及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行为。有业内人士指出,任何产品的广告都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凡是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或涉嫌虚假宣传。
另外,还有宣传资料通过数据来证明这款眼镜的功能,但从始至终却没有写明数据的来源。
而根据我国《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显然有关宣传图片并未标出数据的出处。对此,《广告法》第四十条指出,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18年前后,名为“新康立医学眼镜”的公众号发布了一篇题为《新康立负离子眼镜赢得的不仅是掌声,更是专业医疗机构的认可》的文章,该文章宣称该公司的负离子眼镜得到了包括何氏眼科医院在内的全国部分专业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士的认可。
不久后的2月6日,针对此不实报道,何氏眼科发表郑重声明对上述内容予以驳斥:
归根结底,负离子眼镜并没有治疗疾病的功能,是负离子商家为了让产品销量更好而捏造出来的噱头。近年来,各种各样的负离子眼镜层出不穷,并且号称可以治疗一系列眼疾,对于这种乱象,某眼镜行业培训师在《中国眼镜科技杂志》中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健康意识大为提高,但另一方面,相当多数的消费者特别是一些中老年消费者对于有关健康的科学概念和专业知识所知甚少,即使在有病的情况下也不愿去正规医院和专业机构诊疗,而寄希望于一些保健知识,不少人存在病急乱投医的心理短板,负离子眼镜骗局的策划和组织者,正是利用这种非理性的消费习惯而行其骗术的。公众号“视光杂志”更是直接表示“负离子眼镜(号称手机眼镜)负离子瓷砖都是骗局”。
而早在四年之前,重庆工商管理部门就捣毁了一个以负离子眼镜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的传销窝点,2017年1月19日,钟某、卓某分别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了鑫鸿海商务公司,从事鑫鸿海牌负离子能量眼镜经营活动,以传销模式发展会员44212人,涉及重庆、新疆、四川、贵州、云南等18个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近6000万元。最终,组织者钟某被罚款200万元、卓某被罚款7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据有关执法人员介绍,这款眼镜名为鑫鸿海牌负离子能量眼镜,被经营者包装宣传得神乎其神:“使用眼镜后,迎风流泪、眼疲劳、干眼症当天有效,一月左右症状基本消失;对飞蚊症当周有效,3-6个月基本消失;对近视、远视、老花眼3-6个月就会有一定的效果;青光眼最快当天就有感受,半年到一年会有明显改善;对白内障一周有奇效,半年到一年基本改善,早期的白内障患者,症状基本消失……”可见,这种宣传手法和康立负离子眼镜的包装手段基本上别无二致。
奖金制度 涉嫌传销
文章的最后,我们再来回顾一下康立全球曾推行过怎样的奖金制度,据公开资料显示如下:
新康立时期的奖金制度本质上也无外其中:
近些年来,网上围绕着各式品牌的负离子眼镜的宣传内容显得愈发夸张,有业内人士认为,最为关键的因素在于消费者的非理性需求。要从根本上铲除形形色色的伪科学和假科学骗局滋生和存在的土壤,只有锲而不舍地向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对于科学知识认识度较低的中老年消费者普及眼镜及眼健康的专业知识,只有以科学的思想和观念武装人们的头脑,才能让伪科学的骗局和“神话”无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