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传销被冻结10亿后又撤销,ABM单创究竟是不是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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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新型社交电商单创母公司浙江单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被曝因涉嫌传销,被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冻结账户存款10亿元。由于数额巨大,该案件在当时受到广泛关注。

 

近日,美商社通过企查查发现,浙江单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单创)于1月10日新增了一条法院公告。

 

公告显示,上海朵凡贸易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对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已依法裁定,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冀0133财保60号之一行政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单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在金融机构的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及银行存款的冻结。

但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这份裁判文书并未被收录在内。

 

如按照企查查信息显示,浙江单创前脚被冻结10亿资金,后脚又撤销了冻结,被众人质疑为拉人头传销的单创究竟是不是被冤枉了?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在浙江单创旗下的这款跨境电商项目中发现了端倪。

 

根据企查查信息,浙江单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1日,由ABM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全资持股。今年1月15日,该司法定代表人由何志勇变更为莫友成。

 

企查查信息显示,与莫友成相关联的企业多达28家,其中裁判文书中涉及的上海朵凡贸易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也是莫友成。

 

据了解,浙江单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目前运营着一家名为单创的会员制商城,主要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在灵昆金融安全平台上,“单创ABM”已被标记了1304次,主要标签为“发展下线拉人头”,有用户评论称,“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业务,产品不值这个价”。

 

公开信息显示,ABM的英文解释为是ACCESS BRAND MANAGEMENT。据单创工作人员介绍,“ABM是一个以国际品经销为核心的个体创业服务平台,依托于ACCESS品牌管理集团的全球品牌资源和单创会员商城。”

 

他进一步解释,单创是一个高端小众的全球新锐品牌会员商城,志在为最前沿的10%人群、中高端用户带来有品质、有调性的国际化生活方式。

 

据美商社了解,单创会员体系包括VIP会员、SVIP会员和黑卡会员。其中VIP会员需在180天内累计购物满1000元,可享受约8.5折;SVIP会员需购满13000元,享受约6.5折;黑卡会员则需购满86000元,享受约5.5折优惠。

 

去年10月,单创更名为VTN,同时运营公司也变成了杭州顺为合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据悉,VTN的会员体系分为粉卡、白金、黑钻、黑钻plus四个级别。

 

如此看来,除了层级超过三级外,并没有太多问题。然而据微商电商调研报道称,今年4月,ABM发布了一篇有关制度升级内容的文件。

 

其中,将升级经销商的门槛提升至充值2.1万。此外,将VTN和ABM会员身份独立分开,并且为ABM设置独立招募规则,新增充值8000元成为高级推广者等。

 

更新后的ABM推出了一份“轻创业”体系,分为VTN、ABM和渠道服务商个板块。

 

信息显示,VTN的模式与前文所述相差不大。而ABM则下设了推广者、经销商和代理商三个级别。

 

其中,推广者又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推广佣金分别为15%、22%和30%。

 

经销商则可以推荐客户购物获得45%左右直接推广佣金;招募推广者推荐客户购物获得30%左右的间接推广佣金;招募经销商,获得高达10%的代理服务费;成为服务商,团队出货达到5万可享受5%-16%的服务费。

 

代理商可以招募经销商,获得经销商出货的6%-10%作为服务费。

 

渠道服务商板块则直接以业绩获得相应的佣金收益。业绩达到5万,可拿到4%服务费;10万5%;20万6%......1000万业绩可获得16%的服务费。

 

除此之外,公司还对渠道服务商的签约条件做出诸多限制,如需招募足够的下级经销商、代理商才可以成为相应的服务商级别,获取不同的佣金利润等等。

 

错综复杂的等级划分和返利模式看得我们眼花缭乱,尽管明面上通过运营商城销售产品获取利润,背地里却搞着无限招募获取高额返利的金字塔模式。

 

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通过认购产品变相收取门槛费,设置多级代理层级并形成上下级关系,且上下线之间存在团队计酬、返利,这些行为共同构成了非法传销。对照来看,ABM单创的上述模式显然涉嫌传销。

 

除此之外,美商社在裁判文书网发现一则走私货物的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尹某某经人介绍在浙江单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跨境电商平台(以下简称“单创平台”,后更名为“VTN”)注册会员并用于购买进口保健品自用。

 

后尹某某在明知国家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个人年度交易限值及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的情形下,仍伙同被告人董某某(系尹某某之夫),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在尹某某、董某某“单创平台”账户购买进口保健品,并在二人所有的淘宝店铺进行销售牟利。经计核,2018年3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尹某某、董某某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42,859.09元。

 

上述案例也说明了单创平台的局限在于跨境商品的个人年度交易限制,需要完成上百万乃至上千万的交易额,即需要大量的人头支持,如果像上述案例中的被告人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则面临走私罪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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