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何将“云联惠”认定为传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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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100元的商品,只需向平台交16元,平台就会将116元全额返还,这样的“好事”,你信吗?靠着“消费全返”的幌子,2014年来,云联惠公司诱使大量会员加入,并在网上不断发展下线,截至2018年案发,已在全国吸纳会员896万余人,按照平台全返的规则,资金缺口达到4207.5亿。

 

  面对如此庞大的资金缺口,云联惠除了拉人头的会费,却基本没有其他收入,一旦这场拉人头的游戏崩盘,对社会和金融秩序产生的损害难以估量。8月20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主犯黄明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其他多名主要同案人员均被判刑。

 

  116%投资回报?

 

  拉长返现时间打“时间差”

 

  2014年1月,54岁的黄明创立云联惠公司,宣称“你消费、我买单”,任何一起交易只要支付16%的费用,平台就将给予116%的回报。

 

  这么高的投资回报,靠什么支撑?公安机关侦查发现,黄明为此设计了一套积分机制。在云联商城中,充值可以获得积分,1元等于100个白积分,会员白积分每天以约万分之五的速率转化为红积分,红积分可用于消费或提现。

 

  无论是给员工发工资,还是会员们的“消费返还”,云联惠均通过积分支付,积分提现的速度就带来了时间差。云联惠公司财务总监关某承认,公司主要靠将收取的资金放在银行产生利息,同时将返还期间无限拉长作为杠杆,以达到获利的目的。

 

  然而,要让这套机制持续下去,就需要有源源不断的会员加入进来交钱。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黄警官告诉记者,云联惠公司规定,想享受消费返利,必须先成为会员,会员分为不同等级,等级通过充值可以提升。高等级会员不但可以发展下线会员,还可以直接从下线会员的入会费或交易中获得提成。会员上下线不限层级,通过推荐方式,原则上可以无限发展。

 

  为了进一步扩大规模,吸纳更多会员,云联惠还推行了代理制度。代理公司没有实质经营活动,主要职责是宣传推广云联惠理念,继续发展培训会员。而公司的职位,可以直接用钱购买。云联惠市场运营部副总裁唐某称,她在2018年春节后交了100万元,直接购买了公司的董事一职。

 

  在对外宣传中,黄明声称,云联惠是一家创新驱动的平台经济、消费经济。但通过对云联惠运营情况的调查,警方认为,云联惠涉嫌构成隐蔽性更强、传播范围更广的网络传销犯罪。

 

  组建传销链条?

 

  拉人头式层级架构119层

 

  无论用什么概念伪装,传销犯罪最终都离不开金字塔型的人传人链条。

 

  “网络传销犯罪没有实体化现场,因此,我们重现了云联惠发展会员的过程。”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孔警官介绍,办案人员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为云联惠会员,并按照平台规则投资消费,将全部流程走完后,办案人员发现,云联惠并不需要买卖双方产生真实消费,只要缴纳16%的共享金入门,买卖双方就能通过上下线关系获得层级计酬。

 

  证据显示:云联惠会员不仅可以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继续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传销人员链,以及按层计酬的传销收益体系。云联惠的有效会员达到896万余个,金字塔式层级架构达到整整119层。

 

  铁证面前,云联惠的网络传销本质暴露无遗。

 

  云联惠发展下线的过程中,不少员工也逐渐意识到这一问题。云联惠董事燕某称,公司员工和会员都清楚“层层计提”的操作模式,但公司不会明说,因为这涉嫌传销。

 

  “我们只有大力发展会员和代理,才能收取更多的会员费和代理费,才会有更多的会员充值,才能向之前的会员支付提现款。”在供述中,云联惠财务部副经理李某承认,这就是云联惠传销的本质。

 

  然而,即便明知从事传销,一些会员却仍抱有幻想,认为只要这场“击鼓传花”的游戏不终止,就会有新的人来“接盘”,自己就能发财跑路。

 

  提前发财跑路?

 

  资金缺口已达4207.5亿

 

  实际上,这场骗局中无人能幸免。

 

  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查明,云联惠承诺的所谓“消费全返”,全靠会员缴纳的费用维持,公司本身没有任何盈利性经营活动。按照平台每收入16%就需支出116%的规则,云联惠公司的支出是收入的7.25倍,如果扣除公司的运营成本,支出比例更高。

 

  “这意味着,云联惠不但没有创造出任何社会价值,反而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每产生一笔交易,云联惠就要负上高于其收取费用7倍以上的债务。”公诉人邱检察官向记者介绍,随着会员人数越来越多,云联惠的负债就越来越高,当资金流入速度不及流出速度时,资金链断裂崩盘是必然结局。

 

  黄明所宣称的“消费全返”,也只是一个幌子。检察机关发现,云联惠声称每天返还速率在万分之五,但返还速率并不固定,而是由黄明人为控制调整,返还基数是递减值。会员消费1万元,想返还99%,需要花上25年的时间。

 

  与此同时,云联惠的交易数据也十分异常。据云联商城运营主任哈某供述,不少会员同时注册商家账号与消费者账号,通过自买自卖,以16%的资金博取116%的回报,云联惠对这些虚假交易却持默许态度。这让渴望“一夜暴富”的会员越陷越深,也进一步加大了崩盘风险。

 

  法院查明,云联惠公司全部收入主要存放于银行,投资去向为银行理财产品,这些收益与云联惠承诺的6.25倍回报相去甚远。截至2018年5月8日,云联惠已形成资金缺口达4207.5亿元,公司全部扣押财产无法满足回款需求,对会员们的投资承诺,已无法兑现。

 

  8月20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

 

  对话

 

  云联惠未创造财富价值,反而带来社会危害

 

  云联惠为何被认定为传销犯罪?如何识别隐藏在经济创新幌子下的网络传销?南方日报记者采访了该案承办法官周征远以及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

 

  记者:法院为何将云联惠认定为传销犯罪?

 

  周征远:云联惠经营模式实质是以“消费全返”“层级计酬”作为诱饵,以积分返还、“提成”、“嘉奖”、不限层级的层层计酬来吸引会员投资和代理公司、联盟商家加盟,明显具备了层级性的特征。

 

  同时,云联惠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及实施的举措都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会员加入,平台推销商品及消费只是获取入门费的途径。证据显示,云联惠平台上的各项收入根本不足以兑现其百分百消费返还的虚假承诺,云联惠公司不可能维系其资金池运行,黄明等人正是利用云联惠传销模式从会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符合“骗取财物”的传销犯罪特征。

 

  记者:近年来,一些经济犯罪打着经济创新的幌子,具有更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经济创新与新型犯罪的边界是什么?

 

  徐松林:经济创新本质上是一种创造价值、增加社会财富的活动。经济创新与新型犯罪的界限是有无创造价值、增加社会财富。云联惠的行为只是对会员的财富进行重新分配,这种重新分配既不创造价值、也未增加社会财富。相反,其扰乱社会与金融秩序,往往会导致社会财富的减少、毁损、灭失。因此,云联惠不是经济创新,而是新型犯罪。

 

  记者:云联惠的社会危害性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徐松林:刑法中有些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如赌博罪、聚众淫乱罪,行为人自愿、主动参与犯罪活动,这类犯罪没有直接的、明确的受害人,即所谓“无被害人犯罪”。“无被害人犯罪”没有直接侵害个人法益,所以容易使人误认为这类犯罪没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较小。但这类犯罪侵害的是社会法益,受害的是社会,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云联惠不以买卖商品为目的,其营利模式是发展会员、拉人头、交会费,必须靠发展越来越多的下线会员缴纳会费才可持续。由于其发展的会员规模巨大且脱离规范监管,资金链断裂,即直接对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另一方面,云联惠的传销活动是“滚雪球”,其雪球越滚越大,让大量社会成员牵涉其中。犹如多米诺骨牌,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即引发整个系统崩溃,从而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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