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安永(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合计2.0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1〕122021004366号)显示,经查明,2020年08月,当事人与上海玥启贸易商行(委托方,以下简称“上海玥启”)签订总经销协议经销多款预包装食品及日用百货等商品。其中,以下三款商品(Viiva植物蛋白固体饮料(香草味)、Viiva植物蛋白固体饮料(可可味)、Viiva复合水果固体饮料(以下简称“涉案商品”))外包装上均标有“【总经销】安永(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意事项】婴幼儿不宜食用;”等字样。另外,涉案商品外包装配料中均含有“黑果腺肋花楸果纤维粉”成份,外包装标签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孕妇及哺乳期妇女)。
上述涉案商品系委托方上海玥启委托拥有生产资质的青岛康迈臣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商,以下简称“青岛康迈臣”)生产,其外包装标签由青岛康迈臣设计制作。同时,商品有检测报告。2021年06月,青岛康迈臣已对问题标签进行了整改,并于2021年07月取得了标签审核报告。截至目前,可查证的当事人采购和销售的涉案产品有Viiva植物蛋白固体饮料(香草味)和植物蛋白固体饮料(可可味)均为9盒。上述商品货值为3654元,违法所得为522元。另外,案发后,当事人对涉案商品启动了召回程序。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黑果腺肋花楸果等2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添加使用“黑果腺肋花楸果”标签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
当事人销售上述标签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贰拾贰(522)元;2、罚款(人民币)贰(2)万元。上述两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贰万零伍佰贰拾贰(20522)元。
安永(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16日。安永(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5日,注册资本10600万港元。该公司为安永国际亚洲有限公司NU LIFE INTERNATIONAL (ASIA) LIMITED全资子公司。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