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局关于打击网络传销专项执法行动要求,蒙阴县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联合县法院、检察院、公安等蒙阴县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真排查,周密部署,认真执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打击网络传销“四步工作法”,结合“蒙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网络传销案件八步工作法”,重拳出击,精准打击。
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深圳安馨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以及关联方深圳市安元控股有限公司、李园举弟、向梅、马程、柴蓉、万秀丽、魏安琪、肖承荣、朱川、江琳玲,为防止被以上公司及人员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于2022年5月10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以上公司及人员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冻结额度1.75亿元。
安馨品牌隶属于深圳市安馨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文统称“安馨微商”)。企查查显示,安馨微商成立于2015年3月2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0元。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园举弟持股99%,另一股东为李园举弟100%控股的深圳市创海优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
安馨堂微商又如何做到年营业突破12亿呢?这不得不提到安馨堂微商的代理模式。
据悉,安馨堂官方合伙人美美(化名)提供的《安馨产品价格体系》显示,安馨微商有五级代理,分别是特约、市代、省代、总代、官方。
其中,特约门槛6000元,需缴纳保证金300元;
市代门槛9600元,需缴纳保证金300元;
省代门槛15600元,需缴纳保证金1000元,月任务1000元,补货门槛1000元;
总代门槛46500元,需缴纳保证金3000元,月任务4000元,补货门槛4000元;
官方门槛22.5万元,需缴纳保证金5000元,月任务2万元,补货门槛1万元。
一、零售价:3980;
A类经销商:门槛费29800元;
B类经销商:门槛费140000元;
CEO:团队累计300万(有补货门槛5万起,上了CEO都是从公司拿货)。
二、奖金模式
1、级差奖:(拿货差价)
例如CEO招A类经销商,CEO的拿货价是1100元,A类经销商的拿货价就是1350元,这里的利润就是102套*250盒=25500元。
2、平极奖:(10%)
3、推荐奖:(也可以说是团队奖)公司按月直接打到卡上
CEO(0号)招一个直属CEO(1号),可以拿1号CEO整个团队业绩的8%,1号CEO又招了一个他的直属CEO(2号),则0号CEO可以拿2号CEO整个团队业绩的4%。
3、业绩奖:
个人团队业绩累计到112万,公司奖励10万元(代理讲的,每年政策都不一样)平极奖由上级转给下级,推荐奖由公司统一发放。
4、报单模式:
CEO已下的新招的代理商都是直接找上级代理报单,上级发邀请码进行注册,注册完成后自己在平台下单,直接付款给上级,付款完成后将打款截图上传至后台,然后公司后台通过审核,这样就报单成功了,上级代理商从后台云仓拨付产品到新招代理商的后台云仓,当上级代理商云仓产品不足时则需要找公司进行补货,不同级别的代理商补货的折扣不一样,公司只对接CEO以下的代理。
从代理层级对应的产品价格来看,代理间的差价利润相当可观。以零售价198元/盒的安馨堂燕窝胶原蛋白肽饮品为例,特约拿货价为150元,市代拿货价为120元,省代拿货价为100元,总代拿货价为85元,官方拿货价为75元,官方代理到特约代理的差价为75元,利润率为100%,而安馨堂凝胶、化妆品、3021套餐等产品的官方代理到特约代理的差价利润率更是在100%以上。
官方上面还有董事级别的代理商,董事级别的代理商可以享受分红,一般做到董事级别每年分红都不止100万,官方都是奔着董事去的。
另外,代理商同级推荐代理,被推荐代理会被分配到高级别的代理处,高级别的代理收被推荐代理的钱,然后5%的提成给到推荐人。比如官方代理下面的总代推荐一个总代,该推荐人要么升级官方,要么把这个被推荐的总代让给官方代理,官方代理收5万总代款,然后出5%的提成给到推荐人。如果被推荐的总代有一天也升到官方级别了,就会分配给董事,不过原官方代理享受该升级总代每次补货的5%返利,直到原官方代理升级到董事级别,该升级的总代还会回到升级到董事级别的原官方代理团队。
另外,团队里有很多高官级别的大代理把安馨堂微商作为副业,并称经常与字节跳动和阿里系的人一起培训,团队里有官方代理是阿里系的高官(管)给团队做培训。
在查询安馨堂微商资料时发现,在腾讯灵鲲金融风险查询举报中心小程序上,“安馨抑菌凝胶”被标记达到5274次,主要标签为“发展下线拉人头”。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传销的认定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安馨堂微商设置的6级代理制度远超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且安馨微商通过让代理商订购产品变相收取入门费,并按照不同的门槛确定不同的代理级别,组成上下级关系。通过奖励的方式鼓励代理商发展推荐新代理,高级别代理商以团队业绩为依据获得“分红”等方式均符合传销的行为特征,因此安馨微商的经营模式涉嫌传销。
或许,安馨堂微商正是靠着这种“拉人头”、库存转移的方式快速裂变,从而实现官网所宣传的“2020年GMV将突破12亿,实现2年40亿高速增长发展”。安馨堂微商这次因涉嫌传销被蒙阴县冻结额度1.75亿元,拉人头不断裂变的模式以及产品无底线夸大宣传的市场行为未来还能走多远,我们将持续关注。